(六)批发和零售业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46 | 未获得许可、配额或资质,不得从事农产品、原油等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的经营、流通贸易和进出口(含过境) | 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目前适用商品详见本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 |
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目前适用商品详见本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 |
对部分货物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管理(目前适用商品包括出口玉米、大米、棉花、烟草、原油、成品油、煤炭、钨、锑、白银和进口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等) | |
★对部分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实行管理(目前适用商品包括铜精矿、卫星接收设施、生皮等) | |
46 | 未获得许可、配额或资质,不得从事农产品、原油等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的经营、流通贸易和进出口(含过境) | 对输港澳活畜禽实行经营资格管理(目前适用商品详见本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 |
对部分货物(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 |
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 |
饲料、饲料添加剂首次进口登记 | |
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
47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进出口运输、特定货物仓储、流通贸易等服务 |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供油 | |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 |
设立免税场所审批 | |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
设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原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 |
48 | 未通过检疫,动植物及产品不得进境(过境) |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审批 | |
49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特定限制商品、技术的经营和进出口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 |
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 |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 |
核出口物项及相关技术审批 | |
50 | 未获得许可,不得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 |
5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军品出口 | 军品出口许可 | |
52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粮油经营业务 | 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 | 承储地方储备粮油资格认定(各有关地区)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 |
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项目审批 | |
53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拍卖、直销业务 |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的许可 | |
54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特定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和进出口 |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许可 | |
进口药品、港澳台医药产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注册审批 | |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
55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运输、销售和进出口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发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审批 | |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
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 |
55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运输、销售和进出口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审批 | |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
56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烟酒及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和进出口 | 烟叶收购专营;烟草专卖批发、零售、准运证核发 | 酒类专卖业务许可(上海) |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 |
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专营;烟草类货物进出口统一授权经营 | |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许可 | |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