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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7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进关无线电发射设备 | 无线电频率(含卫星通信网频率、空间电台频率、卫星通信网外地球站频率、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许可 | |
无线电台(站)(含卫星地球站、空间无线电台、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 |
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
71 | 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电信业务、建设和使用电信网络或使用通信资源 |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 |
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 | |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 | |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 |
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审批 | |
72 | 未获得许可,不得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或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 | |
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审批 | |
73 | 超过股比限制,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新闻传媒领域特定业务 | 非公有资本参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股比限制 | |
新闻媒体融资批准及控股权限制。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报刊社等,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文化企业控股下的国有多元。此类企业上市后,要坚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 | |
74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和涉密信息系统处理相关业务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定 | |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相关业务资质认定 | |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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