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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102 |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取用水资源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以外),需取得许可 | 从事矿泉水资源开发需获得许可并通过矿泉水鉴定(吉林) |
103 | 未获得许可,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资源开采、建设工程、水文测站等特定活动 | 河道采砂许可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审批(各有关地区)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审批 | |
104 | 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和相关建设项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 |
105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 | 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 | 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许可(福建) |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许可(云南) |
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 |
105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10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物捕捉、捕捞、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经过批准 |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及捕猎量限额管理 |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许可 |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
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非国家重点保护、非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物种证明核发 | |
10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植物采集、出售、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审批 |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
10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植物采集、出售、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 采集(含采伐、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许可;野生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非国家重点保护、非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其他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物种证明核发 | |
108 |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利用相关特定区域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批准 | 不得随意开发利用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吉林)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批 | |
109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应对气候变化、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经营 | ★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 | |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及进出口行政审批 | |
110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认定,不得从事限定领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