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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116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置医疗机构或从事特定医疗业务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 |
设立单采血浆站审批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批准、备案 |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审批 | |
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指定 | |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 |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 |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审批 |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 | |
兴奋剂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
117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母婴健康相关医疗业务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从事遗传病、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需获得执业许可(各有关地区) |
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批准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独立设置的地区) | |
医疗机构从事放置与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与取出皮下埋植剂、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 | |
118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经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业务 | 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
119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医疗放射性产品相关业务 |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 |
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乙级)技术服务机构认定、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认定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120 | 未获得许可,不得配制医疗制剂、购买和使用特定药品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审批(包括省内调剂和跨省调剂) |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
121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 | |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