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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香港文件公证


内地的公证员与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的分别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公证文书种类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六类:
声明书、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档的原本及复印本、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CEPA类公证文书。
文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委托 (授权) 书
⊿ 公司资料 (状况) 证明书
⊿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 继承 (放弃继承) 遗产声明书
⊿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 (结婚) 声明书
⊿ 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 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 个人委托书
⊿ 赠与书
⊿ 《申请港资企业证明函》证明书
⊿ 房地产买卖合同
⊿ 房地产抵押合同
⊿ “香港服务提供商”定义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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