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汇注销登记 |
颁布日期:2015-02-28 发文文号:汇发[2015]13号 主题:外汇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时,需要办理外汇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及注意相关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注销登记需要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
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
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
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无须提供)。
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汇注销办理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 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
4、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在领取变更后的 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申请办理外方权益登记注销的,申请主体应 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申请材料为: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 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 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工 商登记注销证明、工商主管部门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方股东的主体证 明文件、清算报告、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 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 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