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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商务部门   主题:外商投资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年度报告和注销报告四类。

一、报送要求

(一)初始报告
在新设登记或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时,应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2、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
3、并购交易基本信息(若涉及);
4、战略投资交易基本信息(若涉及);
5、其它信息。

(二)变更报告
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企业根据章程对变更事项作出决议的,以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情况;
2、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变更情况;
2、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3、战略投资交易基本信息(若涉及);
4、其它信息。

(三)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
2、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
3、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信息;
4、企业境内投资和分支机构信息;
5、企业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如经营范围涉及负面清单);
6、其它信息。

(四)注销报告
企业注销或转为内资企业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无需另行报送。

二、违规后果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规定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商务主管部门可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以及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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