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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2-17 信息来源:财政厅 主题:创业政策 返回:公司注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9〕211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7日
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领域规划、年度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向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承担省级重点任务的地区倾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具体项目见第九条。
(二)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具体项目见第十条。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包括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新学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智慧人社和其他事业发展需要的项目。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提供就业创业、社保经办、人才交流、人事考试、技能培训和鉴定、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及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场所建设,包括服务大厅、网络服务平台、计算机房、档案室、配套办公和后勤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相关的附属设施建设。
(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创新学院)。指提供创业孵化、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孵化、赛事组织、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等创业服务场所、网络平台的建设、运营和设备购置。
(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指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推动各类人才集聚和有效配置而开展的公共服务场所建设,包括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驻提供办公场所,为各类人才集聚和交流配置提供公共服务场所,为引进各类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及其他生活配套设施,为确保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正常运转的附属设施建设,以及业态发展研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编制、人力资源服务指数研究等相关项目支出。
(四)智慧人社建设。指根据国家和省推进“互联网+”和数字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智慧人社、省集中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省集中系统)建设要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系统开发、大数据分析以及系统运维、对接、数据清洗和转换、硬件设备购置和附属设施建设、业务人员系统测试和实操培训网站、客户端(APP)、微信等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等。
(五)其他项目。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组织开展各类人才项目国内外推介洽谈和人才国内外交流、人才交流平台运营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素质提升培训、专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任务配套宣传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急需支出等。
以上补助资金可用于场地购置及租赁、基础建设、附属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及保养维护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内容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
第十条 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支出补助。其中,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到基层就业补贴、就业见习类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和其他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项目等;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具体如下:
(一)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申请年龄核定,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3、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
4、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本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6、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劳动者,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补贴。
本条所列社保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请享受。
(二)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请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三)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按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对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按照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符合相关条件的,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四)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读,于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属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的家庭)成员;
2、属残疾人;
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到基层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5000元。
(六)就业见习类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按每月500元给予补贴。
3、见习留用补贴。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
(七)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
(八)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
本省户籍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给予补贴。
(九)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经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含网络培训),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纳入补贴范围,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级别)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十)一次性创业资助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同时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注销的,给予10000元资助: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下同);
(2)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的各类劳动者;
(3)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十一)租金补贴
符合第十款所列对象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十三)创业孵化补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十四)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评选为省级优秀创业项目予奖补,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可采取的项目遴选方式包括:
1、大赛选拔。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获得特定奖项的优秀项目。
2、落地注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前三名,并于获奖后两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优秀项目。
3、社会征集。通过公开征集、社会推荐、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的优秀项目。
(十五)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
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按每人1万元标准,省每年资助一批登记注册5年内的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十六)服务补助
用于就业创业示范性项目奖补、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与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各地当年度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不含示范性奖补和创业大赛支出)的支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用于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支出总额的30%以内,确需超出比例的,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服务补助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示范性奖补。对被认定为创业学院的,每个院(校)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补。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给予60万元奖补,此后每次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再给予60万元奖补。被评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予以10万元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每个给予30万元奖补。对被评为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对被评为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的,每个给予1万元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30万元奖补。被评为省优秀家政服务员,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每个给予50万元奖补;对被评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每个给予20万元奖补。对被评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每个给予200万元奖补;对被评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每个给予100万元奖补。
以上奖补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织评审认定,并依据评审认定结果安排预算资金。相关奖补标准适时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2、职业介绍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或推荐困难职工在机构所在地成功就业的,相关人员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后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有农村劳动力输出需求的粤东西北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服务,以有组织形式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在相关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后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给予补助。
以上两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3、职业技能大赛补助。对职业技能大赛选手选拔、集训、参赛、交流,赛事教练、专家聘请,大赛组织实施及获奖奖补、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等技能竞赛工作予以补助。
4、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和对口帮扶经费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对支援西藏、新疆、四川,东西部扶贫、省际省内家政劳务对接扶贫、省内精准扶贫以及其他国家和省部署的就业创业对口帮扶专项业务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5、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补助。对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根据学校规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情况、举办就业创业活动情况、指导学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情况等,由各地级以上市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事后奖补。
6、外省(区)在粤劳务工作站服务补助。对外省(区、市)在我省设立的劳务工作站,省根据其协助开展省际劳务协作、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服务补助。
7、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监测点按每个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8、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不高于1、2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具体安排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确定。
9、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用于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完善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相关支出。
10、其他服务类补助。可用于组织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就业创业有关证照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课题研究、组织就业创业活动(含创业大赛、就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会等)、建设创业导师库、建设创业项目库、创业师资培训、创业培训考核验收、技能培训教材研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支出。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提供的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十七)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对被评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每个给予1000万元奖补,其中,500万元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被评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每个给予20万元奖补,其中,10万元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就业政策文件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所需资金可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地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省级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列补贴项目之对象范围较省和各地规定窄、或补贴标准较省和各地规定低的,按省和各地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安排用于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申领获取的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奖补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主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政策任务、资金使用范围等,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除已有明确规定的补贴项目申请程序外,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补贴申请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
(二)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设置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作任务量、项目入库情况、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资金需求、支出进度和地区发展等,具体因素权重、标准、计算公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根据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包括前期工作经费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其中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1%;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其中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
工作经费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市县确定具体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
任务清单应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时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他专项资金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市县和用款单位需要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具体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监控分析情况定期报省财政厅。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三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考评,验收考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组织市县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部分项目或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排查各类补贴项目申领发放主要风险,针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强化风险防控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强化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市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予安排资金;建立骗补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补助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要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就业补助资金,其补助项目在本办法所列范围内的,相关补助项目的补助对象、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本办法实施;补助项目不在本办法所列范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就业创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市场及基层扶贫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5号)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存在差异,以本办法为准。《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相关临时性补贴项目,按该文规定执行。
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职业技能培训领域规划、年度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向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承担省级重点任务的地区倾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的重要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及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工作等事项,包括:粤菜师傅、南粤家政、农村电商、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圆梦计划、技能扶贫、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等事项。
(一)粤菜师傅工程。主要用于省级粤菜师傅实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及粤菜师傅职业能力、培训工种、教材开发等。
(二)南粤家政工程。按照省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相关部署,用于南粤家政综合服务基地、扶贫输出基地、扶贫安置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家政服务超市、家政扶贫网络平台、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支出、南粤家政组织实施经费,和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明星、示范性基地奖补等。
(三)农村电商项目。鼓励各地推进农村电商培训促进创业就业,重点倾斜老区、苏区、民族地区,用于农村电商创业融资扶持、“一村一品”人才培育、培训课程及教材开发、远程课件开发,以及建设农村电商技能培训、创业孵化、就业安置、运营实训、品牌展示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项目补助。
(四)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圆梦计划、技能扶贫、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圆梦计划、技能扶贫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及其配套政策和《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8号)《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5号)《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执行,相关支出在年度资金安排时,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专项资金、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当地财政资金的次序安排解决。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政策任务、资金使用范围等,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
(二)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设置包括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工作绩效、项目入库情况、资金需求、支出进度和地区发展等,具体因素权重、标准、计算公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根据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包括前期工作经费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其中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1%;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其中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
工作经费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市县确定具体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
第十八条 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
任务清单应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时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他专项资金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市县和用款单位需要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具体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监控分析情况定期报省财政厅。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考评,验收考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组织市县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部分项目或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市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补助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要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补贴申报具体规定。
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
——技工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技工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教育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技工教育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技工教育发展领域规划、年度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向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承担省级重点任务的地区倾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包括支持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的基础能力建设、专业建设、国际合作办学(对外交流合作)、技能大赛、教师培养培训、安全基础设施和技工教育发展其他重点项目支出等。
第九条 基础能力建设。用于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的场地购置或租赁,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校园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校园安全基础设施、校园绿化、教室和实训场地的改造、装修、水电安装及改造、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纸介质)、数字化图书管理系统等相关项目],教学和实训实习设备购置租赁、安装及维修保养,教学实训耗材的采购运输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条 专业建设。用于专业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课程教材开发与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条件与环境建设、实训实习设施建设、实训实习耗材、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教学改革、专业竞赛、专家聘请、专业调研和专业建设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办学(对外交流合作)。用于技工教育相关人员出国(境)开展交流、培训、访学、竞赛以及国(境)外专家来华工作及开展交流的费用,以及与国(境)外知名院校、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合作办学的相关费用,包括引进国(境)外先进技能人才培养标准、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专业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实习实训设备和其他国际合作支出。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大赛。用于各级技能大赛的集训、选拔、参赛所需的设施设备、仪器耗材购置,竞赛集训场地改造,专家裁判聘请,教练选手生活补助、集训拉练费用,赛事组织实施费用,获奖人员奖金,选手培养奖励等支出。
对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基地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教师队伍建设。用于教师培养培训、教师资助、公共资源建设、省级扶贫协作等项目:
(一)教师培养培训项目。按照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培训项目(专业)和培训类型等,对承担省级师资培训任务的单位安排补助,在完成培训任务和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补助资金由实施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二)教师资助项目。用于教师本人或带团队参加技工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教材开发、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过程中的国内外考察调研、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业务培训、企业实践(培训)、行业协会活动以及竞赛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建设市级以上大师工作室相关费用。
(三)公共资源建设项目。用于为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的课程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发、实训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投入等。
(四)省级扶贫协作项目。用于面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地区技工院校教师开展的师资培训、跟班学习、师资交流等。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根据全省技工教育发展需要,可安排资金用于课题研究、评审评估、教研教改、管理改进等重点工作;根据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发展需要,可安排资金用于师资培训、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和评审评估等重点工作。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造成技工院校难以运转的项目,可安排适当资金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各级技工教育发展的重点适时调整政策任务、资金使用范围等,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
(二)下拨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要提前组织各地各单位培育筛选项目,做好项目库储备,分配时重点考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量、项目入库情况、技工教育工作绩效、支出进度和地区发展等。纳入提前下达部分,应及时通知各地各单位细化至具体项目。适宜通过项目制方式分配资金的,可在下达资金时直接明确补贴项目和具体金额。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包括前期工作经费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其中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1%;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其中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
工作经费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市县确定具体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提供省财政部门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他专项资金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市县和用款单位需要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具体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监控分析情况定期报省财政厅。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考评,验收考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组织市县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部分项目或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市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补助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要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省级技师学院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6号)《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7号)《广东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92号)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存在差异,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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