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条例》的定位在国家商事登记法律总体框架内,建立广东省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大力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着眼于统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能,放宽政府管制、优化营商环境。
相比现行商事登记法律规范,《条例》有如下十大创新内容:
1、在法规层面首次确定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2、在法规层面首次调整商事主体部分登记事项。
3、深化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改革。
4、在法规层面首次深化商事主体名称改革。
5、在法规层面首次确定了公司股权纠纷解决机制。
6、在法规层面首次确定了备案的定义、性质和救济途径,避免将备案演变为变相许可;调整备案事项,实行企业秘书制度;明确备案错误先经行政程序予以更正,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与备案申报人就备案事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寻民事途径解决。
7、在法规层面首次优化商事登记程序。将受理条件改为材料齐全,将符合法定形式作为准予登记的条件,绝大多数业务可以实现当场受理,更为方便申请人。
8、在法规层面首次规定实行电子化商事登记改革。
9、在法规层面首次规定实行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后置许可事项目录化管理制度、“双告知”制度。
10、强化信用监管。
朗升顾问为你罗列几条比较突出的亮点如下:
1、一址多照、住改商等问题的条件的设置仍由地级政府规定;
2、关于经营范围,无论是2015年新法规关于经营范围规定还是广东本次的商事条例,都明确是 按国民经济分类表来描述;
3、商事主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4、名称采用申报制,由系统制动核准,不需要由人核名了。名称保留期 只有3个月,比原来的6个月缩短了一半,申请名称后需尽快注册公司。
5、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申请(提醒:佛山市规定需法定代表人亲自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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