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1月6日印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曾对“住改商”登记作出规定。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该文件已经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广东省、佛山市政府尚未出台相关规定。
根据佛山市工商局通知,自2016年3月31日起,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规定以前,暂停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登记。根据朗升顾问了解,没无时间表规定何时恢复。若有佛山注册公司新的政策,朗升顾问将及时与广大创业者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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