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注册分公司?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非常复杂的问题。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活动,除极个别的公益活动外,均为经营活动。
而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可能也无法局限在公司登记的住所内,也无法局限在公司登记的工商、税务辖区内。
例如,公司可能到 外地去商洽、签订合同,到外地去送货,到外地去催款等,这些都是经营活动。
但是,并不能要求公司在商洽、签订合同的地方事先登记 一间分公司,也不能要求公司在其送货路过的各县、区设立分公司。
因为这些活动虽然也是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并不能单独、直接构成企 业的经营,即使企业不设立分公夸司,企业的这些活动也不会使企业 的经营逃避工商、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这里需要将无照经营的“经 营”二字与企业经营活动的“经营” 二字区别开来,无数个企业经 营活动才构成企业的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可以超出登记的辖区 的,只有由无数个经营活动构成的企业经营,才是需要注册分公司的经营。
据此,只有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 事的经营活动构成如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注册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通常在上述六种情形下,公司注册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立分公司,否则将构成无照经营,除此之外,公司无须设立分公 司,工商机关也不能认定公司、在异地构成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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