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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部署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一、下列企业可选择申请简易注销: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称未开业)的;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
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简易注销流程:
1、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四、办理简易注销需要材料:
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注销时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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