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后:境外投资事项变更的监管要求 |
发布日期:2021-02-26 来源: 主题:境外投资 返回: 境外投资备案主页
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办理完境ODI手续并不能一劳永逸,企业还需关注投资后的持续报告义务,境外再投资、境外投资事项变更的报告、备案程序,及境外投资项目退出涉及的监管程序等。
企业在完成ODI手续后,如特定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及/或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如涉及)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向商务、发改及外汇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境外投资事项变更管理要求 |
监管部门 |
监管要求 |
商务主管部门 |
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如跨轮次融资项目中存在多名ODI投资人,一般由投资金额最大的ODI投资人办理境外投资证书的相关变更手续;此外,一个最终标的企业仅会颁发一张境外投资证书,由颁发证书的主管商务部门于该等证书上更新境外投资信息。 |
发改委部门 |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
如跨轮次融资项目中存在多名ODI投资人,仍由上一轮负责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的ODI投资人办理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申请变更手续。 |
外汇管理部门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操作指引》及外汇局13号文,境内机构的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向相关外汇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外汇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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