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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备案后:境外再投资的监管要求

发布日期:2021-02-26    来源:    主题:境外投资  返回:境外投资备案主页

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办理完ODI手续并不能一劳永逸,企业还需关注投资后的持续报告义务,境外再投资、境外投资事项变更的报告、备案程序,及境外投资项目退出涉及的监管程序等。

境外再投资系指,境内企业在此前已取得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中设立的境外企业,以新设、并购等方式新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

根据开展境外再投资的不同主体(是否为原ODI项目中的最终标的企业,或为路径企业)、投资范围(是否属于原ODI项目已核准/备案投资范围)、资金来源(是否涉及境内主体新汇出资金)等情况,境外再投资所适用的监管程序亦有所差别。

企业境外再投资的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  监管要求 

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如境外企业的后续投资同时满足以下要点,则商务部门倾向于该等境外再投资事项适用事后报告程序即可,而无需重新适用境外投资的事前备案或核准程序:
(1)不存在原核准、备案范围以外的资金出境情况; (2)拟进行再投资的境外企业是此前已核准或备案投资项目中的最终标的企业; 且(3)最终标的企业原报备的经营范围、投资范围等,基本可涵盖境外再投资项目内容。  
发改委部门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问题解答》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发改部门主要关注境外再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非敏感项目且是否不涉及新增资金出境;如是,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原则上可不再办理发改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外汇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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