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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变更、注销外汇登记

发布日期:2021-02-26    来源:    主题:境外投资  返回:境外投资备案主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与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其他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原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地银行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审核原则
1.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特殊目的公司终止经营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适用本操作指引。
2.同时收回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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