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
发布日期:2021-02-26 来源: 主题:境外投资 返回:境外投资备案主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银行业务部分7.5的要求,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以境内外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属于补登记的,个人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登记 。
登记流程:
1、新设登记和补登记的区分: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
2、登记层级: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3、选择登记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注册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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