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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发布日期:2021-02-26    来源:    主题:境外投资  返回:境外投资备案主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银行业务部分7.5的要求,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以境内外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属于补登记的,个人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登记 。

登记流程
1、新设登记和补登记的区分: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
2、登记层级: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3、选择登记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注册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境内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情形  材料清单   法律依据 
新设登记——
A.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新设登记——
B.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计划的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3.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补登记   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相关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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