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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本计划旨在吸引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经济竞争力。申请人无须在根据本计划申请或获准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带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其必须能自行负担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开支,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基本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基本资格:
  1. 年龄要求: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为 18 岁或以上。
  2. 经济要求:必须证明能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开支,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3. 良好品格:不得有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刑事罪行记录或不良入境记录。
  4. 基本学历:必须具备良好学历,一般要求为具备由认可大学或高等教育院校颁授的大学学位。在特殊情况下,能附以证明文件的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经验及成就亦可获考虑。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申请流程
  第一步:先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基本资格”。
  第二步:在符合“基本资格”的基础上,进行评核。可选择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的方式接受评核。「综合计分制」下设有12项评核准则,而「成就计分制」则设有两项评核准则。
  第三步:在通过评核后,提交申请,并进入甄选程序。
  一般而言,并非所有同时符合基本资格和申请资格门槛的申请都必然会获批准,但符合较多评核准则的申请将获更优先考虑。评核委员会将综合考虑不同行业和界别的人力需求、香港的社会经济需要、申请人的背景和资历,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就申请人是否适合来港向入境处处长提供意见。甄选程序会择优而取,并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上述因素作出考虑。
  第四步:获发签证/进入许可。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将会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评价机制
  符合所有基本资格的申请人,可选择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接受进一步评核。每名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提交一份申请,并只能以一种评核机制接受评核。

综合计分制
  最新适用的申请资格门槛,是需要符合12个评核准则的其中6个。只有达到申请资格门槛的申请人才能经网上递交申请。

  成就计分制
  具备超凡才能或技术并拥有杰出成就的个别人士,可选择以「成就计分制」接受评核。此计分制的要求极高。申请人如被认为符合下段所述此计分制所列的其中一项评核准则,即视为符合申请资格并可获评核委员会作进一步评核。

  「成就计分制」的评核准则包括:
  申请人曾获得杰出成就奖(例如奥运奖牌、诺贝尔奖、国家/国际奖项);以及
  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工作得到同业肯定,或对其界别的发展有重大贡献(例如有关行业的终生成就奖)。

  综合计分制评核表:

范畴 评核准则
1.年龄 (1) 申请人是否50岁或以下
2.学历 (2) 申请人是否持有由合资格大学颁授的硕士或博士学位 注 1
(3) 申请人所持有由合资格大学颁授的硕士或博士学位 注 1是否与「STEM」学科有关,即「科学」、「科技」、「工程」或「数学」注 2
3.语文能力 (4) 申请人是否具备两种语言的良好书写及口语能力
(5) 申请人是否具备良好的英文书写及口语能力
4.工作经验 (6) 申请人是否拥有不少于五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工作经验
(7) 申请人是否拥有不少于三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在跨国公司或知名企业的工作经验,例如上市公司或位列《福布斯》全球企业 2000 强、《财富》世界 500 强和胡润中国 500 强的企业
(8) 申请人是否拥有不少于三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在特定领域/行业的工作经验,包括「创新及科技」、「金融」及「国际贸易」(当中包括跨境海运及空运,以及供应链管理)
(9) 申请人是否拥有不少于两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国际工作经验 注 3
5.全年收入 (10)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全年收入是否达港币 100 万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币)
6.业务所有权 (11) 申请人现时是否拥有一家业务实体,而该业务实体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全年盈利达港币 500 万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币) 注 4
(12) 申请人现时是否拥有一家上市公司 注 4

1

合资格大学是指劳工及福利局为本计划制定的合资格大学综合名单(下称「综合名单」)上载列的大学/院校。该「综合名单」是根据以下两项而制定:(a)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下的合资格大学;以及 (b) 过去五年在QS全球工商管理硕士课程排名及《金融时报》全球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课程排名位列前十名而专门提供研究生课程的大学/院校。为免生疑问,从合资格大学设立的持续和专业教育学院、分校、延伸学院或附属学院等所获取的学历,将不予接受。有关最新的「综合名单」,请按浏览。

所有申报的学历,必须符合香港认可的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标准。为免生疑问,名誉硕士/名誉博士学位或并非由国家认可或注册机构颁授的学位,将不予接受。

2

有关「STEM」科目的参考名单,请按浏览。该名单仅供参考。即使有关学历的科目不在参考名单之列,仍可获得考虑,惟申请人须就此提交证明文件。

3

就国际工作经验的评核准则而言,有关国际工作经验须为申请人在原居国家/地区以外取得并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工作经验。

4

业务实体是指经法律认可的公司/企业,且申请人可对其行使法律上和财政上的控制权。业务所有权可通过以下方式确立:(a) 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一家非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所有权权益,从而对有关业务有控股权和影响力;或 (b) 申请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相当比例的股份,通常指绝对实益拥有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所有权权益,证明申请人对该公司的策略方针、营运决策及整体管治有相当程度的所有权、控制权及影响力。


延长逗留期限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在港逗留,须受逗留期限限制,直至根据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为止。如有意继续在港居留,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按「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
  按「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36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要在 36 个月的逗留期限届满时获准延期逗留,申请人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显示他们已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并在香港居住,例如受聘担任支薪职位或已建立业务。如要符合申请进一步延期逗留的资格,有关申请人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以显示他们:
  a.已于香港定居;以及
  b.对香港有所贡献,例如担任学位程度、专家水平或高级的支薪职位,并且获得稳定收入,或于香港建立或参与具合理规模的业务。
  延期逗留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一般会以「 3 + 2 」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按「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不少于两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一般会获准在港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须提交有关的入息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按「成就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
  按「成就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需延期逗留,申请人须证明能独力负担自己及受养人(如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开支。

  获准来港的人士的受养人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根据本计划来港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其他资料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或居留,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评核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和批准延长逗留期限。入境处对这些资格/评核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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