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编地址住所登记的通告》,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申请人在办理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时如使用自编地址,将统一以已入库的自编标准地址数据作为匹配依据。

这一新规标志着佛山住所登记管理从"住所申报制"全面迈入"标准地址库匹配"的新阶段,对创业者、房东以及代办服务机构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编地址住所登记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6-30 17:00 来源:本网

尊敬的申请人:

根据《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佛府办〔2023〕1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申请人在办理经营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下同)登记时,如使用自编地址,我市将统一以已入库的自编标准地址数据作为匹配依据。为保障住所登记业务平稳有序衔接,切实便利群众办事,现相关业务办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人用建筑物内自行分隔的自编地址(如XX号"之1"、"之2")进行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须由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登录佛山自编地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地址平台,申报网址:https://zhjg.fsamr.foshan.gov.cn/address/)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经平台核验通过后,对应自编地址方可用于经营主体的住所登记。未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的建筑物,申请人仅能按照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住所证明所载地址表述申请办理登记,不得在上述建筑物中分隔自编地址并用于经营主体住所登记。

二、已进行自编标准地址申报并通过核验的地址,且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已通过地址平台录入相关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的,申请人可采取住所申报方式,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免于提交住所证明(含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住所申报表及承诺书),登记地址后缀无需标注"(住所申报)";如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仅通过地址平台录入住所的所有权信息,未录入使用权信息的,通过核验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时仅需提供使用权证明(如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无需提供住所所有权证明。

三、《办法》中"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等事项,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时的住所证明材料参照上述规定实施。集群登记仍按《办法》《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佛市监注〔2023〕643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军队权属建筑物不纳入我市自编标准地址库管理范畴,按原有规定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特此通告。

一、新规核心要点解读

(一)自编地址须先入库,未入库不得使用

根据通告,申请人用建筑物内自行分隔的自编地址(如XX号"之1"、"之2")进行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须由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登录佛山自编地址管理平台(https://zhjg.fsamr.foshan.gov.cn/address/)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

经平台核验通过后,对应自编地址方可用于经营主体的住所登记。未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的建筑物,申请人仅能按照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住所证明所载地址表述申请办理登记,不得在建筑物中分隔自编地址并用于住所登记。

代理视角:这意味着,如果房东没有主动完成地址入库申报,租户将无法使用该地址注册公司。对于计划在佛山注册公司的创业者而言,选址时务必先确认该地址是否已完成自编标准地址入库。

(二)已入库地址可简化材料,免交住所证明

通告明确,已进行自编标准地址申报并通过核验的地址,且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已通过地址平台录入相关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的,申请人可采取住所申报方式,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免于提交住所证明(含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住所申报表及承诺书),登记地址后缀无需标注"(住所申报)"。

如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仅录入了所有权信息,未录入使用权信息的,通过核验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时仅需提供使用权证明(如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无需提供住所所有权证明。

代理视角:这一规定为已主动完成入库申报的房东提供了便利——租户注册时材料大幅简化,有助于提升物业的出租竞争力。对于代办机构而言,在协助客户准备注册材料时,需根据该地址的实际入库状态精准判断所需文件,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审批延误。

(三)适用范围覆盖"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宅登记"

通告明确,"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等事项,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时的住所证明材料参照上述规定实施。

集群登记仍按《办法》及《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佛市监注〔2023〕643号)相关规定办理。

军队权属建筑物不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管理范畴,按原有规定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二、新规对创业者的影响与应对建议

影响一:选址时须先确认地址入库状态

过去,创业者只需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即可办理住所登记。新规实施后,使用自编地址的,必须确保该地址已完成标准地址入库。未入库的地址无法用于注册。

应对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先向房东确认拟租用地址是否已完成自编标准地址入库。如房东不配合,可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以"运营主体"身份自行登录平台尝试申报——若系统允许提交,则说明该地址尚未入库,可顺势完成申报;若系统提示地址已存在,则说明已入库。如确认未入库,应要求房东完成申报,或选择已入库的标准地址。

影响二:材料准备更加清晰明确

新规将住所登记材料分为三种情形:

情形 所需材料 说明
已入库+已录入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 免交住所证明 最便捷,直接申报即可
已入库+仅录入所有权信息 仅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无需提供房产证
未入库 不可使用自编地址 须按不动产权证明所载地址办理

应对建议:委托熟悉新规的专业代办机构办理,可精准判断所需材料、规范准备申报文件,避免因材料问题被退回补正。

影响三:注册周期可能延长

由于新增了地址入库核验环节,如所选地址尚未入库,需先完成入库申报(含材料准备、平台填报、核验审批),整体注册周期可能延长1-2周。

应对建议:提前规划注册时间,优先选择已入库的标准地址。如选择自编地址,建议委托代办机构同步推进地址入库与公司注册准备工作,缩短等待周期。

三、对房东及物业方的建议

1. 尽快完成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申报

通告明确,自编地址的入库申报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房东应尽快登录佛山自编地址管理平台,完成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申报。

申报流程包括: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建筑物图片(带定位信息)、住所使用证明、住所平面图以及平面图内铺位、柜台、摊档等自编编号信息。

2. 录入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

完成入库后,建议同步录入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这样租户在办理登记时可免于提交住所证明,大幅提升物业的出租效率和竞争力。

3. 配合租户提供使用权证明

如仅录入了所有权信息,租户注册时仍需提供使用权证明(如租赁合同)。建议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及时配合租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朗升顾问助您轻松应对新规

朗升顾问扎根佛山禅城20年,专为佛山五区(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投资者提供公司注册、营业执照代办及后续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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