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 |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谁可以申请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商标异议的内容和目的
商标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
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异议的主要目的有:
一是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是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是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如何申请异议初审公告的商标
申请应当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
申请异议需要准备的资料:
1.异议人签章的商标异议申请书;
2.异议人签章的代理委托书。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5.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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