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责任
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换言之,公司本身是独立于公司拥有人的法人。有限公司享有以有限法律责任经营业务的好处,同时也必须履行责任,遵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各项条文的规定,包括按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披露和申报指明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和股东等资料,以及申报这些资料的更改,以便公众人士可随时查阅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最新公司资料。
公司高级人员的责任
公司每名高级人员,包括董事、公司秘书及经理均有责任确保公司遵从《公司条例》所有条文的规定。如公司未有遵从条例的规定,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各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以失责罚款。
任何人士出任公司首任董事,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签署「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或在表格NNC3签署同意书。表格NNC3必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包括高级人员)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各被处罚款;如持续违反,则可再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
公司注册处发出的董事责任指引简介公司董事在履行责任和行使权力时应遵守的一般原则,所有董事均应阅读。
详情请点击参阅:《董事责任指引》PDF格式
如何履行责任?
• 按照《公司条例》的规定,在订明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法定申报表。
• 留意你公司的纪录,并确保公司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董事及公司秘书等资料的通知书登记。
• 如你发现公司的资料不正确,或已登记的文件有误或有人未经授权而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文件,以致公司的资料有所更改,请立即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
注:
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只有已向香港会计师公会(下称「公会」)注册为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或持有公会发出的有效执业证书的会计师,在法律上才符合资格提供《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所需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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